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H1-3 美术品经营单位的备案

信息来源于:东兰在线 发布时间:2009/3/14
行政许可内容

美术品经营单位的备案


申请材料


(一)备案表;
(二)企业营业执照。


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

《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》(2004年7月1日文化部令第29号)


行政许可条件

(一)有经营单位的名称;

(二)有固定的经营场所;

(三)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;

(四)有相应的美术品经营的专业人员;

(五)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。


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




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

区(县)文化(广)局行政事务受理窗口


. 点击查看市、区(县)文广行政事务受理机构(窗口)联系方式

.
行政许可决定机关




行政许可决定时间




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




行政许可收费及依据




行政许可年审及年检




变更的许可或备案

申请表格





管理要求与措施
(一)申请人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,并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,到其住所地区(县)文化(广)局备案。
(二)美术品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:
1、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,接受文化行政部门的指导、监督和检查;
2、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;
3、有美术品合法来源证明;
4、经营的美术品明码标价;
5、依法缴纳税费。
(三)国家禁止经营含有以下内容的美术品:
1、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;
2、危害国家统一、主权和领土完整的;
3、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;
4、煽动民族仇恨、民族歧视、破坏民族团结,或者侵害民族风俗、习惯的;
5、宣扬或者传播邪教、迷信的;
6、扰乱社会秩序,破坏社会稳定的;
7、宣扬淫秽、赌博、暴力、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;
8、侮辱或者诽谤他人,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;
9、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;
10、有法律、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。
(四)美术品经营单位不得经营盗用他人名义的美术品。

管理措施:
(一)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美术品经营单位的信用档案,将企业的服务承诺、经营情况、消费者投诉情况记录在案,定期向社会公示。
(二)对“未按规定向文化行政部门备案、为建立健全经营管理制度、不能证明经营的美术品合法来源的、经营的美术品没有明码标价的美术品经营单位,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,并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,或者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。
(三)经营内容涉及国家禁止条款规定的,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没收作品及违法所得,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,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。
电话:010-61744288 传真:010-61744588 邮箱:union#ccoo.cn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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