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H1-4 美术品进出口经营单位的备案

信息来源于:东兰在线 发布时间:2009/3/14
行政许可内容

美术品进出口经营单位的备案


申请材料


(一)备案表;
(二)企业营业执照。


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

《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》(2004年7月1日文化部令第29号)


行政许可条件

(一)有经营单位的名称;

(二)有相应的组织机构;

(三)有固定的经营场所;

(四)有不少与300万元人民币的注册资金;

(五)有相应的美术品经营的专业人员;

(六)有健全的外汇财务制度;

(七)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;

(八)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。


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




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

区(县)文化(广)局行政事务受理窗口


. 点击查看市、区(县)文广行政事务受理机构(窗口)联系方式

.
行政许可决定机关




行政许可决定时间




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




行政许可收费及依据




行政许可年审及年检




变更的许可或备案

申请表格





管理要求与措施
管理要求
国家禁止经营含有以下内容的美术品:
(一)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;
(二)危害国家统一、主权和领土完整的;
(三)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;
(四)煽动民族仇恨、民族歧视、破坏民族团结,或者侵害民族风俗、习惯的;
(五)宣扬或者传播邪教、迷信的;
(六)扰乱社会秩序,破坏社会稳定的;
(七)宣扬淫秽、赌博、暴力、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;
(八)侮辱或者诽谤他人,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;
(九)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;
(十)有法律、行政法规和

管理措施:
(一)擅自开展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的,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,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。
(二)经营内容涉及国家禁止条款规定的,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没收作品及违法所得,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,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。
电话:010-61744288 传真:010-61744588 邮箱:union#ccoo.cn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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